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PENG YA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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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10月28日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就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服务和保障提出了15条具体举措。
《意见》指出,建设自贸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检察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强化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就是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理念,立足检察职能,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为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创新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检察产品。
《意见》要求,树立正确司法理念,提升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检察工作质效。
一是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理念,注重对自贸试验区各类市场主体的司法保护。对各类市场主体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统一司法尺度和司法标准,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自贸试验区各类企业共生共赢。
二是树立宽容谦抑理念,严格司法办案标准。正确把握依法惩治犯罪与全力支持改革的辩证关系,注意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等界限,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支持改革、宽容失误,保护制度创新的积极性,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力度,提高办理新类型案件的精准度。
三是树立服务保障理念,改进办案方式。坚持打击犯罪与依法帮助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慎重使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注意顾及企业关切,主动听取工商联及企业界人士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实现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意见》强调,要积极履行检察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良好发展环境。依法打击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身财产权利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严厉打击破坏自贸试验区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办理损害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强化对涉及自贸试验区经济主体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强化对自贸试验区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拓宽法律服务渠道。深入研究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推动自贸试验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
《意见》提出,要强化检察机关内部、自贸试验区检察机关之间及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对检察工作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构建更加开放的人才培养、引进和交流机制,探索建立检察服务自贸试验区专业智库、自贸试验区检察研究机构,丰富自贸试验区检察理论,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撑。
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的通知
各级人民检察院:
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努力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并经2020年8月25日第十三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一百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服务
和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努力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服务和保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1. 深刻认识服务和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自贸试验区建设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建设自贸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自贸试验区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田,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事中事后监管等领域深入开展制度创新,探索试验了一批重大基础性改革,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就是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理念,积极履职尽责,以服务保障为出发点,以风险防控为底线,针对自贸试验区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立足检察职能,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为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创新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检察产品。
二、树立正确司法理念,提升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检察工作质效
2. 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理念,注重对自贸试验区各类市场主体的司法保护。把依法平等保护作为检察工作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发展的重要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统一司法尺度和司法标准,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稳定企业发展预期,增强创业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自贸试验区各类企业共生共赢。
3. 树立宽容谦抑理念,严格司法办案标准,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准确把握自贸试验区内主体自主经营、自由交易特征,正确把握依法惩治犯罪与全力支持改革的辩证关系,注意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等界限,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支持改革、宽容失误,保护制度创新的积极性。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力度,提高办理新类型案件的精准度。
4. 树立服务保障理念,改进办案方式,努力提升办案效果。坚持打击犯罪与依法帮助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合理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办理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涉嫌犯罪案件,主动加强与涉案企业或者自贸试验区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合理掌控办案进度、适用办案措施,帮助涉案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慎重发布涉企业案件信息,注意顾及企业关切,维护企业声誉。主动听取工商联及企业界人士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改进工作,努力实现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积极履行检察职责,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良好发展环境
5. 依法打击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身财产权利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营造安全稳定的自贸试验区社会环境。依法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维护企业财产安全,打击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企业财产等犯罪。依法保障数据安全有序流动,严惩破坏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犯罪。依法打击妨碍卫生防疫、检疫等犯罪,促进常态化依法抗“疫”,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周边治安的专项整治,切实保障自贸试验区社会秩序稳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正常进行。
6. 依法打击破坏自贸试验区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法打击故意损害商业信誉、虚假广告宣传等犯罪,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支持企业金融创新,保护投资人和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平台从事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支持企业合法利用资本项目开放、人民币跨境双向流通渠道开放等便利化政策开展经营活动。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涉汇案件,严格非法经营罪等严重扰乱经济秩序犯罪的认定,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增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投资信心。
7. 依法办理损害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促进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批捕、公诉等职能,依法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市场监管等环节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不履行、不正当履行职责导致的失职渎职等犯罪。深入分析金融、航运、商贸等领域犯罪的特点和规律,综合运用案件办理、检察建议、犯罪风险预警和专项治理等手段,努力推进自贸试验区形成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8. 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营造创新开放的投资环境。依法打击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重点加大对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大科研项目和关键核心技术等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和保护对科技成果的合理利用和改进提升,正确处理平行进口、贴牌加工出口、临时过境等贸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推进诉讼权利告知试点工作,提高知识产权权利人参与程度。积极维护自贸试验区内科技产品和成果的自由交易秩序,为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供有力司法保护。
9. 强化对涉及自贸试验区经济主体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监督纠正刑事案件违法立案特别是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和违法适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以及财产刑执行不当、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物等问题。强化民事诉讼监督,注重加强对涉外民商事纠纷、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企业债权债务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大对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惩治力度。注重运用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多元监督手段,保护自贸试验区民商事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围绕市场准入审批、投融资审批、外汇兑汇管理、海关监管等重点领域,加大对涉及自贸试验区的行政诉讼监督力度,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坚持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结合起来,注重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
10. 强化对自贸试验区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跨境电商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聚焦民生热点,加大与行政机关专项整治的协同力度,解决好公益损害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探索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基金制度,确保办案追偿资金真正用于公益保护、修复。探索安全生产、危化品管理、产品及工程质量等公共安全领域,互联网公益保护领域等公益诉讼检察,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11. 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拓宽法律服务渠道。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紧密结合司法办案,积极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加强法治宣传,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帮助自贸试验区企业和从业人员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规范经营管理、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促进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加强对自贸试验区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依托检察机关远程视频接访系统、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平台,依法及时办理控告、申诉和举报,为企业和从业人员寻求法律帮助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推动建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引导和解机制,推动建立社会协同、政府扶持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推动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衔接联动机制,推动建立律师参与的信访工作机制。
12. 深入研究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推动自贸试验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结合自贸试验区相关法规政策和管理实际,加强对司法办案趋势和前沿社会管理问题分析研判,增强服务保障的前瞻性、预见性。加强对涉自贸试验区典型案件的总结分析,深入研究发案原因、规律,提出检察建议,帮助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行政监管部门发现管理漏洞、建章立制,完善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及时掌握市场主体在金融改革、商贸物流、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治需求,为自贸试验区相关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调整完善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设性方案。立足检察职能,在自贸试验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社会信用体系、综合评估机制、社会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等方面提供检察支持。
四、加强组织领导,着力提升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13. 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举措。把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服务自贸试验区发展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任务,与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和“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战略举措相结合,切实加强领导,完善措施,细化落实。自贸试验区检察机关要加强理论研究和案例研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增强保障和促进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业务督导和具体指导,促进各级检察机关全面履行好相关检察职能。
14. 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工作合力。加强检察系统内部工作协调,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对检察工作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妥善做好涉及自贸试验区建设案件的协查取证、法律文书送达等工作;加强与公安、法院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统一新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确保办案效果;加强检察机关与自贸试验区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及时掌握改革措施、政策走向,提升服务保障工作质效;加强全国各地自贸试验区检察机关协作机制,打造自贸检察工作交流平台,加快推进信息联络、案件协作、经验互鉴、联合调研、理论研讨、人员交流等方面的互动交流,共同推进自贸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15. 强化队伍、机制建设,积极提供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的智力支撑。创新人才培养支持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贸易、物流、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的教育培训,培养具有良好政治素质、熟悉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精通涉外民商事和金融业务、了解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具有外语能力的专家型、复合型检察人才。构建更加开放的引才机制,加强自贸试验区检察机关与税务、金融、环保等部门之间的干部挂职交流,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设置自贸试验区专门机构或者派驻检察室、专业化办案团队,强化组织保障,延伸服务触角。积极借助“外脑”,探索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商事专业领域、涉外律师事务所等聘请专家学者,建立检察服务自贸试验区专业智库,鼓励与法学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成立自贸试验区检察研究机构,丰富自贸试验区检察理论,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撑。